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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 SPA 協會組織章程
內政部 111 年8 月21日 核發 台內團字第 1110056100 號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 SPA 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,以 SPA 國際學術研究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,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:
一、將台灣優秀美容從業精英匯聚一堂.彼此教學相長研習健康美麗各類技巧與知識.提升 SPA 行業競爭力。
二、人才孵化.創業就業輔導.SPA 行業標準.接軌國際觀光休閒產業。
三、飯店 spa、Day spa、母嬰 spa、手足 spa、頭皮 spa、郵輪 spa、美睫 SPA、長青 spa、運動 spa 制定服務標準。
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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